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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师评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14 | 阅读次数:1931 | 返回列表>>|
 
我省对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获得者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湖南省技师评聘和管理暂行办法》(湘劳[1995]184号)规定:
1、经省劳动行政部门评审取得资格并被聘任了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的工资和职务津贴;2、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组织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成果展览,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赴国外学习考察;3、企业技师的职务津贴计入本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聘期满五年、高级技师聘期满二年,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务津贴仍按原规定,列入本人工资基数计算退休养老金。
二、《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意见》(湘劳社发[2003]130号)规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国家和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各行业的技术能手和标兵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术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
三、《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2号)规定:
1、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2、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3、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4、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5、同时取得以上几项资格、荣誉的,可按其中最高津贴标准执行。
四、省政府于2005年开始,对技能大师和技术能手直接进行表彰和重奖。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六、企业退休职工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与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享受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湘劳社政字[2006]20号、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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